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激励学生勤奋进取、努力学习,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规范我校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管理,根据《关于印发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评审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是专门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不含港澳台及国际学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奖助学金委员会,领导、监督、评定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工作。
第五条 学生事务办公室负责国家助学金的统筹工作,包括日常管理,宣传、发放、备案等工作。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基本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实行分档资助。依据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按三档发放,一般困难等级为2500元/人/年,比较困难等级为3600元/人/年,特别困难等级为5000元/人/年。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有以下行为者,不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申请: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且受到处分者;
(二)恶意拖欠学费者;
(三)隐瞒家庭真实经济情况,弄虚作假者。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评审机构为奖助学金委员会。
第十一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名额每年遵照上级部门所分配的名额确定。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主要在秋季学期实施,同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并保护学生个人隐私的原则。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一)学生事务办公室发布通知,统筹国家助学金相关工作的开展。每年9月30日前,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
(二)学生事务办公室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根据当年上级部门下达的资助名额及资助金额,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上报奖助学金委员会进行审核。
(三)奖助学金委员会对国家助学金建议资助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审议通过后,将国家助学金建议资助名单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学生事务办公室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国家助学金建议资助名单和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的落实情况报送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分两个学期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半在秋季学期年底前发放,另一半在春季学期发放。
第十五条 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 学生事务办公室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限时录入、审核、提交国家奖助学金数据。同时加强管理,确保数据精准、学生信息安全,坚决防止学生信息泄露现象发生。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审计、检查和监督,同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全校师生监督。
第十八条 受助学生应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伪造相关材料证明,骗取国家助学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资助资格并收回国家助学金,同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学校按学生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有关国家助学金学生资助工作,如国家、省有另行规定的,按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