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高等学校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外厅〔2021〕2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应该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以及未获得研究生助学金的研究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生事务办公室统筹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勤工助学相关管理制度,统筹岗位设置、经费预算、报酬标准等,持续优化勤工助学工作机制,提升资助育人实效;
(二)组织学生申请、资格审核,协调用人部门开展工作考核与酬金发放;
(三)指导用人部门规范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包括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四)对学生勤工助学实行动态管理和检查,建立勤工助学学生档案。
(五)建立学生反馈渠道,由学生事务办公室收集并解决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六)对在勤工助学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七条 学校积极开发校内资源,设置勤工助学类岗位,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
第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九条 岗位类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条 校内各用人部门如因工作需要申请勤工助学岗位,需向学生事务办公室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方可设岗。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积极进取。
(二)学有余力,具备保证工时量的课余时间。
(三)身心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十二条 每名学生每学期只能参加一个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岗位不限)。学生退出原岗位后,可参与其他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招聘。
第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设置岗位。凡需聘用勤工助学学生的枢纽、学域、书院及各行政部门等,须指定专人作为部门勤工助学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勤工助学工作。用人部门需于每年11月向学生事务办公室提交下一年度勤工助学需求,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学生助理岗位为主。勤工助学管理员须根据工作实际需求向学生事务办公室提交岗位需求。
(二)设岗时间。固定岗位于每年11月提交岗位申请,设岗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岗位结合实际需求至少于勤工助学活动开始前一周提交岗位申请。岗位数量按照部门人数*10%计算(若≤5人按1个岗位计算,若>5人,则四舍五入按2个岗位计算)
(三)招聘人数。各部门按照岗位需求合理设置人数。
①定岗不定人:只确定岗位数量,按照岗位工作量(工作总时长)计酬,不限制岗位人数;
②定岗定人:行政学生助理类岗位,每岗位不超过3人;校内教学、科研项目学生助理,每岗位不超过2人;公共服务类岗位按需计算。有特殊需求的部门可申请并说明情况,获批后可适当放宽招聘人数。
(四)岗位审批。用人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学生事务办公室对岗位进行复审。审核通过后,用人部门根据实际需求选择自行发布或由学生事务办公室统一发布岗位信息。
(五)学生申请。学生根据招聘通知对意向岗位提交申请。
(六)双向选择。用人部门与学生经过面试双向选择后,优先录用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确定拟录用的学生,并向学生事务办公室报备。
(七)审核确认。本科生申请由书院负责人审核,硕士研究生申请由学生项目导师和学术导师共同审核,博士研究生申请由学生导师审核。学生事务办公室对用人部门拟录用学生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学生可正式上岗开展工作。
(八)岗前培训及职责确认。用人部门需对本部门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技术培训及相关安全知识教育,并明确其工作职责。
(九)签订协议。参与勤工助学的学生须与用人部门签订《校内勤工助学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后再交一份给学生事务办公室留存备案。
(十)学生上岗。用人部门须严格记录学生出勤时长。节假日工作安排,根据学校统一通知做相应调整,并按实际上岗时间签到。
(十一)退出岗位申请。学生如申请退出勤工助学岗位,须提前一周告知用人部门和学生事务办公室,待审核通过后,方可退出岗位。退出岗位前,学生须做好工作交接。
(十二)考勤反馈。用人部门每月向学生事务办公室提交《月度勤工助学考勤表》,对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将及时与用人部门沟通并要求说明或更正。
第十四条 各用人部门安排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及国际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五条 各用人部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十六条 学生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能力不能胜任,学生事务办公室或用人部门有权取消其上岗资格。
第五章 酬金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参与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校统一支付。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酬金不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可依据政策进行动态调整。我校本科生酬金为税前25元/小时,研究生酬金为税前35元/小时。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根据其具体工作时长计酬,工作完成后一次性发放。
第六章 考核机制
第十九条 建立考核机制,评估学生在勤工助学中的表现情况,用人部门需每学期对参与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考核,激励学生在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提升工作能力,为奖励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出勤情况:是否按时到岗,有无迟到早退及旷工等情况;是否遵守用人部门岗位制度。
工作表现:是否具备责任心、团队精神、吃苦耐劳的品质,及任务完成、工作效率、创新性的表现情况等。
学习兼顾:是否存在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业的情况,如随意旷课、成绩下滑等。
第二十一条 用人部门根据学生表现情况每学期进行考核,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优秀比例为20%,良好比例为30%,合格不设比例限制。
其中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学生给予奖励;考核结果为“合格”可继续留任岗位,但需改进不足;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学生则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用人部门在每学期末或勤工助学项目结束后将考核情况向学生事务办公室反馈,学生事务办公室根据考核情况对学生进行奖励或处罚。
第二十三条 学生事务办公室根据用人部门给出的评定结果给予学生一定的奖励:
考核结果为优秀:给予500元伙食补贴;
考核结果为良好:给予300元伙食补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部门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各方应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学生事务专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