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2023年学生资助工作要点的通知》(教助中心〔2023〕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19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和《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的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为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助学金是专门用于资助我校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生事务办公室组织开展学校助学金相关工作,负责对学校助学金工作进行宣传、学生助学申请材料的收集、审核及建档备案。
第五条 奖助学金委员会负责对学校助学金工作进行评审,学生事务办公室将获助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学生助学金委员会进行最终审核。
第六条 财务处在收到受助学生名单后进行学生助学金的核算,待核算准确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三章 资助名额及标准
第七条 助学金分为国家助学金、地方政府助学金及学校助学金,名额分配及资助标准分别根据国家、地方政府及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八条 学校助学金共分5档,具体标准为:全免学费、免3/4学费、免1/2学费、免1/4学费、给予生活津贴2500元/月。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仅可获评一项助学金,可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其中一项资助。
第十条 符合国家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的学生可依据个人情况申请本助学金,原则上享受全免学费及生活津贴2500元/月的补助(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类补助”)。若符合专项计划类补助的学生同时符合学校入学奖学金要求,则根据学生所获得的入学奖学金类别进行相应的学费及生活津贴的支持。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还可参加国家奖学金评选及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国家奖助。若满足要求,本助学金可与国家奖助学金兼得。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二条 申请学校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为具有我校学籍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
(二)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规、违纪或受过处分记录;
(三)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
第十三条 学校助学金按学年进行申请和评审,原则上在秋季学期集中组织评定。新生可在入学注册学籍后开始申请。
第十四条 学校奖助学金由奖助学金委员会审核及评定。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地方政府助学金申请和评审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助学金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一)学生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递交本科生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例如家庭收入、扶贫手册、扶贫部门证明、低保证明、残疾证明、民政部门证明等)。
(二)学生事务办公室负责对提出申请的学生及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并向奖助学金委员会提交相关材料。
(三)奖助学金委员会依据材料审评后,学生事务办公室通知学生评审结果并建档备案。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生事务办公室提交获助学生名单给财务处,财务处核算后按规定的时间、标准、方式,及时足额将资助资金发放给获助学生。
第十八条 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受助学生应积极参加公益志愿服务,回报社会。
第十九条 建立助学金追溯机制,以确保助学金的申请、评审公正统一,发放、使用符合规定,并对发现的错误行为进行追踪、纠正,以维护助学金的公平性和有效性,确保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条 受助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术部门等相关部门核实后报学生事务办公室备案,可终止助学金发放:
(一)因违法、违规、违纪受学校纪律处分;
(二)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三)生活不节俭,有过度消费、超前消费等行为;
(四)休学或退学;
(五)经济状况明显好转本人提出申请放弃助学金。
(六)获得奖学金,则根据情况减少或停发助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学生事务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以中文为准,英文翻译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