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科技大学(广州)助学金项目专为有经济困境的学生提供经济支持,确保每位怀揣梦想的学生都能跨越经济障碍,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通过一系列的助学举措,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开放与包容的学术氛围,以培养学科杰出人才贡献提供支持,贡献力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激励学生勤奋进取、努力学习,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规范我校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管理,根据《关于印发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评审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是专门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不含港澳台及国际学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奖助学金委员会,领导、监督、评定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工作。
第五条 学生事务办公室负责国家助学金的统筹工作,包括日常管理,宣传、发放、备案等工作。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基本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实行分档资助。依据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按三档发放,一般困难等级为2500元/人/年,比较困难等级为3600元/人/年,特别困难等级为5000元/人/年。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有以下行为者,不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申请: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且受到处分者;
(二)恶意拖欠学费者;
(三)隐瞒家庭真实经济情况,弄虚作假者。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评审机构为奖助学金委员会。
第十一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名额每年遵照上级部门所分配的名额确定。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主要在秋季学期实施,同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并保护学生个人隐私的原则。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一)学生事务办公室发布通知,统筹国家助学金相关工作的开展。每年9月30日前,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
(二)学生事务办公室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根据当年上级部门下达的资助名额及资助金额,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上报奖助学金委员会进行审核。
(三)奖助学金委员会对国家助学金建议资助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审议通过后,将国家助学金建议资助名单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学生事务办公室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国家助学金建议资助名单和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的落实情况报送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分两个学期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半在秋季学期年底前发放,另一半在春季学期发放。
第十五条 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 学生事务办公室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限时录入、审核、提交国家奖助学金数据。同时加强管理,确保数据精准、学生信息安全,坚决防止学生信息泄露现象发生。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审计、检查和监督,同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全校师生监督。
第十八条 受助学生应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伪造相关材料证明,骗取国家助学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资助资格并收回国家助学金,同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学校按学生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有关国家助学金学生资助工作,如国家、省有另行规定的,按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人才,大学设立本科生境外学习津贴及奖助学金,鼓励优秀本科生积极参与境外交流或交换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赴境外世界一流高校学习的全日制在籍本科生,含港澳台学生及国际学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奖励标准
第三条 申请本科生境外学习资助的基本条件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无违纪、违法或受处分记录;
(二) 在本校就读全日制课程四个学期或以上,参加境外学习时间原则上不能为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大一本科生可申请暑假期间的境外交流项目资助;
(三) 学习进度良好,成绩理想;
(四) 已获得境外交流或交换项目录取通知书,境外交流或交换项目期限在四周或以上。
第四条 本科生境外学习资助类别及资助标准
大学在综合考量境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学生的基本学习与生活需求、住宿与交通等相关支出后,依据境外学习目的地及学习时长的不同,设定三类适用于境外学习的资助类别及相应的资助金额:
(一) 资助类别
境外学习生活津贴:用作给予所有获录取的境外学习本科生的生活费补助。
境外学习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习、科研、创新、体艺方面有杰出表现或对学校、学生组织、社会有特殊贡献的学生 。
境外学习助学金:用以资助有志向赴境外学习及成绩优异但家庭经济条件不足的学生。
(二) 资助金额

(三) 资助办法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本科生,可根据自身情况及家庭经济状况,申请上述一种、两种或三种不同类别的资助。若申请多项资助,最终获批的总金额不得超过经校方核定的境外学习资助总额。原则上,每位学生在四年本科学习阶段仅可获批一次境外学习资助。
第三章 申请、评审及发放
第五条 学生境外学习事务处负责组织本科生境外学习资助的申请及管理工作。学生需将以下申请材料按指定时间及方式向该处提交:
(一) 本科生境外学习资助申请表。
(二) 所需相关文件及证件副本。
(三) 境外交流或交换项目录取通知书副本。
(四) 本科生境外学习资助申请人承诺书。
(五) 本科生境外学习资助个人资料使用授权书。
(六) 境外学习费用估算参考表。
第六条 学生奖助学金委员会负责本科生境外学习资助的评审工作,具体的评定指标及评审工作应依据大学现行的本科生奖学金评定体系执行。本科生境外学习资助申请学生奖助学金委员会审议书。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本科生境外学习资助的核算及发放工作,审核过程中协助核实学生在校内已获批的奖助学金情况。
第八条 成功获批境外学习资助的学生,其资助将分两期发放:第一期为总金额的50%,将在资助成功通知书发出后4至8周内发放;第二期为剩余50%,将在学生完成境外学习项目 返校后,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境外学习报告并经审核通过后,于4至8周内发放。
第四章 派出管理
第九条 参加境外交流或交换项目的学生在境外期间,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本校和合作院校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十条 参加境外交流或交换项目的学生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在外学习时间,须按原定学习计划按时完成境外学习,并按期返校继续完成学业。
第十一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将被取消资助资格,已发放的资助亦须全额退回:
(一) 境外交流或交换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或学习项目管理规定的;
(二) 丧失学籍的;
(三) 未得校方同意擅自放弃项目或未完成项目的;
(四) 存在其他被校方认定应取消资助资格的不当行为或品行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的条款及其所有附件内容和表格模板,可由执行部门联同学生奖助学金 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和调整。
第十三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经2025年5月19日校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境外学习事务处负责解释。英文版本与中文版本倘出现任何歧义,概以中文版本为准。未尽事宜,按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香港科技大学(广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财教〔2018〕16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助〔202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不包含港澳台和国际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生事务办公室组织开展学生家庭困难认定的相关工作,负责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工作进行宣传告知、学生助学申请材料的收集、组织评审及存档备案。
第五条 书院协同开展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参与困难认定的部门和个人应对学生材料和信息保密,切实保护学生的隐私与自尊。
第三章 认定原则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的9月进行,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认定工作使用的《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将由广东省教育厅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修订完善。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由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学生事务办公室组织评议。
第四章 认定依据
第九条 根据《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依据包括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烈士
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家庭负担因素:主要指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情况。
(七)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因素。
第五章 认定标准
第十条 根据《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属于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二)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属于公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烈士子女。
(四)属于工会部门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五)学生本人残疾或属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
(六)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七)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八)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
(一)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地或本校学生平均水平,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的。
(二)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母)亲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
(三)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四)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第十三条 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所列情形,但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或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第十四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有权取消其资助或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二)存在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的行为。
(三)提供虚假证明,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拒绝学校核查。
(四)学生平均月消费金额高于学校学生平均生活费用标准。
(五)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
(六)家庭经济明显好转,能够保障学生本人学习及生活费用。
第六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提前告知
每学年开始前,学校提前向学生和家长告知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
开学后学生可自愿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按要求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医疗支出证明等。
第十七条 学校评议
(一)学生事务办公室负责收集学生申请材料,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广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自采集信息(学生亦可通过粤省事提交材料至系统)作为评审依据,结合实际情况协同书院确认评审结果。
(二)书院负责根据学生的申请材料,协同相关部门结合日常生活情况、消费情况、在校内外接受资助等情况对认定结果、困难等级进行全面复核。
第十八条 公示结果
学校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在校内公开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九条 异议反馈
公示期间,学生如有异议可向学生事务办公室提出质疑,学生事务办公室应在接到学生质疑3个工作日内及时审查并给予反馈,如质疑情况属实应立即作出调整。
第二十条 存档备案
学生事务办公室负责将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材料汇总整理,存档备案。
第七章 认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复查。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不再提交申请。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可随时申请重新认定困难等级。
第二十二条 若影响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因素消失,能够保证本人学习与生活,学生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取消困难认定申请,使有限的资助资金能够帮助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八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学生事务办公室、书院应密切关注学生的学习及生活情况,及时掌握和核实学生家庭经济变动状况,每学年对全部申请认定困难的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随机抽选若干学生进行核实,确保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第二十四条 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一旦被发现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资助的学生,将取消其资助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资助资金,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学生事务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高等学校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外厅〔2021〕2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应该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以及未获得研究生助学金的研究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生事务办公室统筹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勤工助学相关管理制度,统筹岗位设置、经费预算、报酬标准等,持续优化勤工助学工作机制,提升资助育人实效;
(二)组织学生申请、资格审核,协调用人部门开展工作考核与酬金发放;
(三)指导用人部门规范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包括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四)对学生勤工助学实行动态管理和检查,建立勤工助学学生档案。
(五)建立学生反馈渠道,由学生事务办公室收集并解决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六)对在勤工助学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七条 学校积极开发校内资源,设置勤工助学类岗位,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
第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九条 岗位类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条 校内各用人部门如因工作需要申请勤工助学岗位,需向学生事务办公室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方可设岗。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积极进取。
(二)学有余力,具备保证工时量的课余时间。
(三)身心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十二条 每名学生每学期只能参加一个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岗位不限)。学生退出原岗位后,可参与其他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招聘。
第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设置岗位。凡需聘用勤工助学学生的枢纽、学域、书院及各行政部门等,须指定专人作为部门勤工助学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勤工助学工作。用人部门需于每年11月向学生事务办公室提交下一年度勤工助学需求,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学生助理岗位为主。勤工助学管理员须根据工作实际需求向学生事务办公室提交岗位需求。
(二)设岗时间。固定岗位于每年11月提交岗位申请,设岗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岗位结合实际需求至少于勤工助学活动开始前一周提交岗位申请。岗位数量按照部门人数*10%计算(若≤5人按1个岗位计算,若>5人,则四舍五入按2个岗位计算)
(三)招聘人数。各部门按照岗位需求合理设置人数。
①定岗不定人:只确定岗位数量,按照岗位工作量(工作总时长)计酬,不限制岗位人数;
②定岗定人:行政学生助理类岗位,每岗位不超过3人;校内教学、科研项目学生助理,每岗位不超过2人;公共服务类岗位按需计算。有特殊需求的部门可申请并说明情况,获批后可适当放宽招聘人数。
(四)岗位审批。用人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学生事务办公室对岗位进行复审。审核通过后,用人部门根据实际需求选择自行发布或由学生事务办公室统一发布岗位信息。
(五)学生申请。学生根据招聘通知对意向岗位提交申请。
(六)双向选择。用人部门与学生经过面试双向选择后,优先录用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确定拟录用的学生,并向学生事务办公室报备。
(七)审核确认。本科生申请由书院负责人审核,硕士研究生申请由学生项目导师和学术导师共同审核,博士研究生申请由学生导师审核。学生事务办公室对用人部门拟录用学生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学生可正式上岗开展工作。
(八)岗前培训及职责确认。用人部门需对本部门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技术培训及相关安全知识教育,并明确其工作职责。
(九)签订协议。参与勤工助学的学生须与用人部门签订《校内勤工助学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后再交一份给学生事务办公室留存备案。
(十)学生上岗。用人部门须严格记录学生出勤时长。节假日工作安排,根据学校统一通知做相应调整,并按实际上岗时间签到。
(十一)退出岗位申请。学生如申请退出勤工助学岗位,须提前一周告知用人部门和学生事务办公室,待审核通过后,方可退出岗位。退出岗位前,学生须做好工作交接。
(十二)考勤反馈。用人部门每月向学生事务办公室提交《月度勤工助学考勤表》,对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将及时与用人部门沟通并要求说明或更正。
第十四条 各用人部门安排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及国际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五条 各用人部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十六条 学生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能力不能胜任,学生事务办公室或用人部门有权取消其上岗资格。
第五章 酬金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参与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校统一支付。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酬金不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可依据政策进行动态调整。我校本科生酬金为税前25元/小时,研究生酬金为税前35元/小时。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根据其具体工作时长计酬,工作完成后一次性发放。
第六章 考核机制
第十九条 建立考核机制,评估学生在勤工助学中的表现情况,用人部门需每学期对参与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考核,激励学生在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提升工作能力,为奖励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出勤情况:是否按时到岗,有无迟到早退及旷工等情况;是否遵守用人部门岗位制度。
工作表现:是否具备责任心、团队精神、吃苦耐劳的品质,及任务完成、工作效率、创新性的表现情况等。
学习兼顾:是否存在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业的情况,如随意旷课、成绩下滑等。
第二十一条 用人部门根据学生表现情况每学期进行考核,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优秀比例为20%,良好比例为30%,合格不设比例限制。
其中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学生给予奖励;考核结果为“合格”可继续留任岗位,但需改进不足;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学生则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用人部门在每学期末或勤工助学项目结束后将考核情况向学生事务办公室反馈,学生事务办公室根据考核情况对学生进行奖励或处罚。
第二十三条 学生事务办公室根据用人部门给出的评定结果给予学生一定的奖励:
考核结果为优秀:给予500元伙食补贴;
考核结果为良好:给予300元伙食补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部门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各方应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学生事务专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临时困难补助是指学校对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人身 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学生学习、生活陷 入困难的学生,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学生一旦发 生突发事件,造成经济困难即可提出申请。学校根据学生的 实际困难程度,给予不同等级的资助。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读本科生、硕士生、博 士生(含港澳台及国际学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遭受严重意外伤害、 过世;
(二)学生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其他造成学生经济困难的突发事件;
第四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家中发生变故不足以影响学生基本学习生活条件;
(二)单纯为改善个人或家庭生活质量导致的临时性生活困 难;
(三)由于学生本人责任造成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者;
(四)平时生活铺张浪费、有高消费行为,抽烟、酗酒者;
(五)未按规定提交有效证明材料或虚假申报;
(六)其他不予补助的情况。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五条 临时困难补助依据学生困难程度给予不同额度资助。
(一)一级困难: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身患严重疾病、突发 意外伤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
(二)二级困难: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身患疾病、突发意外 伤害、家庭遭受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海啸、干旱、洪 涝、极端天气等)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
(三)三级困难:学生本人家庭遭遇突发事件,如父母失业、 离世或家庭主要经济支柱丧失收入能力等引起的短暂经济 困难者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 (
四)如遇特殊情况,经学生事务专委会进行一事一议认定 后酌情发放。
第四章 申请及发放
第六条 常规申请。
(一)学生申请。学生本人家庭发生暂时性经济困难,如父 母失业、离世或家庭主要经济支柱丧失收入能力等,可向学 生事务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
(二)材料审核。学生事务办公室结合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 进行审核,并向学生所在书院、学域、枢纽核实学生情况。
(三)资助终审。学生事务办公室核实过学生申请材料后, 根据学生困难情况提出资助建议,并提交至学生事务专委会 审议,专委会终审通过后,将补助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
(四)补助发放。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财务处将补助资金 一次性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内。
第七条 紧急申请
(一)如学生本人及家庭遭受以下任一紧急情况可直接向学 生事务办公室提出补助申请:
1、学生本人或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 力导致经济重大损失;
2、学生本人突发意外,危及生命安全需要紧急医疗救治;
3、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突发严重疾病,需承担高额医疗费 用且超出家庭经济承受能力;
(二)学生事务专委会采取“一事一议”原则进行审议,通 过后由财务处在24小时内完成补助发放。
(三)紧急救助后,学生事务办公室向学生所在书院、学域、 枢纽进行核查,全面、精准地掌握救助学生的实际情况,建 档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申请困难补助的学生,一经发现情况不实,立即取 消或追回补助,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事务专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