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科技大学(广州)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宿舍管理规定
2025-04-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生住宿管理,优化学校育人环境,维护学生正常的生活秩序,营造安全、舒适的宿舍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2号)、《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厅〔2005〕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以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的工作指南》(粤教后勤〔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  宿舍指学校提供的宿舍房间、套房公共区域及宿舍楼公共区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宿舍居住的学生(含学历生和非学历生)、学生的访客及其他被允许住在学生宿舍的有关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宿舍管理处,由学生宿舍管理处统筹全校学生宿舍(不含书院)管理和服务工作。学生宿舍管理处须根据相关规定按一定比例配备符合学生宿舍管理要求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第五条  学生宿舍管理处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学生宿舍进行统筹管理;负责学生宿舍日常管理及调整分配;负责制定和修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负责学生宿舍信息化(含学生宿舍管理系统、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建设与维护;负责举办学生宿舍文化建设活动。

 

第六条  后勤部负责学生宿舍建设;学生宿舍家具家电、设施设备配置、核验及维护;宿舍保洁工作(含公共区域日常卫生保洁及学生退换宿后的宿舍保洁工作);定期排查宿舍消防安全设施设备。

 

第七条   资讯科技处负责学生宿舍门禁、梯控、打印服务、网络搭建及维护。

 

第八条  健康、安全及环境处负责确保宿舍空气质量符合入住标准等。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宿舍相关费用及赔偿费用的收取。

 

第十条  教务管理处负责提供完成线上注册的学生名单及发生学籍异动教务管理处负责提供完成线上注册的学生名单及发生学籍异动(含休学、复学、转学、退学、国(境)外交流、开除学籍等)学生名单。

 

第三章 选宿、入住、调宿、外宿及退宿管理

 

第十一条  选宿管理

 

(一)经学校后勤部、资讯科技处及健康、安全及环境处确认宿舍符合居住条件后,学生宿舍管理处向已完成线上注册的新生发送选宿邀请邮件。

 

(二)已婚学生可申请单人间,学生宿舍管理处有权视房源情况安排相应宿舍。

 

(三)学校不为线上学习的学生提供校内宿舍。

 

(四)学生在收到选宿邀请邮件后,按照指引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线上选宿,未按时完成选宿的,学校有权按照“房间床位数递减”原则进行分配,学生应服从学校安排。

 

(五)学生因休学或出国(境)交流原因退宿后再次申请住宿的,教务管理处应在学生复学(返校)前七个工作日内告知学生宿舍管理处,再由学生宿舍管理处向对应学生发出选宿邀请邮件。

 

第十二条  入住管理

 

(一)学生完成线下报到后,持校园卡和选宿确认邮件前往选宿楼栋大厅签署宿舍管理制度签收单并办理入住。

 

(二)学生入住时,须根据宿舍管理员提供的房间设施确认单,检查宿舍内的各类设施设备,确认设施设备已经按照标准配置到位并处于正常状态,并将签名后的房间设施确认单交回宿舍管理员处。如发现设施设备缺损的,应当立即向宿舍管理员报告。

 

(三)国际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办理入住后,24小时内须在广州市公安局境外人员网上服务系统进行个人住宿申报。

 

(四)交换生及访问生入住管理。学校在确保全日制在籍学生宿位及宿舍维修计划不受影响情况下为访问生及交换生提供宿位,由学生宿舍管理处视宿位情况进行分配,额满为止。

 

(五)继续在读状态学生住宿管理。学校为所有入住学生按学制安排住宿,继续在读状态学生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  调宿管理

 

(一)出于维修、维护和其他需要,学生宿舍管理处有权要求学生搬离宿舍,学生宿舍管理处保留重新分配宿舍的权利。

 

(二)未经学生宿舍管理处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调换宿位、增加住宿人员,不得拒绝符合学校安排规定的学生入住宿舍。

 

(三)学生宿位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再调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宿位的,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流程申请办理并提供相关证明,经学生宿舍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宿。学生宿舍管理处拥有宿舍分配的最终决定权。

 

(四)多人间调宿:申请人需具备充分的调宿理由,并于每月首周自行提交申请,经学生宿舍管理处审核通过后办理调宿手续。多人间调宿每生每年只能成功申请一次。

 

(五)夫妻房调宿:针对满足条件的已婚学生,按系统提交申请的顺序,先到先得,额满为止。

         1.    凭中国结婚证申请夫妻房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    申请人需为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夫妻双方均为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优先);

                  2)    申请人需提交清晰结婚证扫描件;

                  3)    申请人需证明伴侣工作地或常住地为本市,且一周内有4-7天常住需求(如提交伴侣本市居住证或本市单位工作证)。

         2.    凭外国结婚证申请夫妻房:

                  1)    申请人需为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夫妻双方均为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优先);

                  2)    学生配偶为外国籍需提交护照、结婚证(非中/英文证件需翻译成英文)、签证。 学生配偶为中国籍,审核资料与持中国结婚证者相同。

 

以上所述证件需同时于线上申请界面提交电子版及于现场经审批人员检查原件(复印存档)后方可通过审核。 夫妻房居住期限为一年,在规定居住期限前毕业的学生,退宿时间以毕业时间为准。学生需在一年居住期满前完成退宿,或重新提交最新证明,以确保条件仍符合居住要求。夫妻房在住学生学籍及其他状态正常的情况下,可优先续住;若在住期间违反相关规定,将考虑不予续签。

 

(六)无障碍房仅对残疾学生开放。居住申请需经学生导师推荐,并由学生宿舍管理处约谈学生,学生宿舍管理处根据学生提供的申请及相关证明进行审批。无障碍房居住期限为一年,居住学生需在入住期满前再次提交近三个月的诊断证明以供续住审核。

 

(七)在审核过程中信息保密。学生提交的信息在必须知会的职员内部保密且仅为宿舍安排使用。任何非校内职员及非学生法定直系亲属询问者,学生宿舍管理处有权不做回应。

 

(八)学生收到系统发送的换宿确认邮件后,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宿(适用所有调宿),否则视为放弃本年换宿资格。对应宿舍门禁及梯控权限在第5个工作日结束时自动停止。如有特殊情况,可邮件告知延迟换宿原因。

 

第十四条  外宿管理

 

(一)学校为学生提供学生宿舍,原则上不允许学生校外住宿(“校外住宿”指不在校方直接管理下的住宅或公寓等住宿场所)。学生确有需要校外住宿的,须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校外住宿手续,经学校同意后方可校外住宿。学生办理校外住宿手续后,不再保留宿舍内床位,且原则上不再接受校内宿舍申请。

 

(二)未经学校批准校外住宿者,自行承担所有后果。

 

(三)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校外住宿: 1.    因伤(病)需要校外住宿者(需提供三甲医院的诊断证明); 2.    经学校认定可以申请校外住宿的其他特殊情况者。

 

(四)外宿申请流程:学生申请→学生宿舍管理处审批→后勤部验收宿舍内家具及电器等设施设备(如有需要,向学生发送赔偿账单并知会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确认学生完成缴费→学生前往居住楼栋宿管处办理退宿(知会导师)→科技资讯处停止门禁梯控权限。

         1.    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交家长知情书;

         2.    学生宿舍管理处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3.    后勤部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宿舍内家具及电器等设施设备的验收。如有需要,需向学生发送赔偿账单并知会资产管理处;

         4.    财务处负责确认学生完成赔偿款缴费;

         5.    学生在收到审批通过结果后,3天内前往居住楼栋宿舍管理员处办理退宿。

 

(五)学生应自觉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如实向学生宿舍管理处报告自己校外住所的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如若变更,应通过邮件等渠道及时告知学生宿舍管理处。港澳台学生和国际学生须及时前往居住地公安部门登记,更新住宿信息,办理新的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并将新的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复印件提交至学生宿舍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  退宿管理

 

(一)学生毕结业离校时,须在我校学位授予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退宿手续,搬离宿舍。对应宿舍门禁及梯控权限在第5个工作日结束时自动停止。退宿时,学生须提前打扫房间卫生并带走本人所有个人物品,滞留物品在退宿后3个工作日后将作无主物品处理。若未经申请同意,滞留学生宿舍或逾期未搬离者在宿舍内存放之物品,如发生丢失、被盗等一切损失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二)学生退宿时须负责清空个人物品并清洁房间,将房间还原至入住时的宿舍原貌,逾期未及时清洁搬离者,后勤部有权根据清理房间物品所需金额,向学生收取相关处理费用。

 

(三)学生退宿需经后勤部对宿舍设施或设备进行查验,且经财务处确认学生结清宿舍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如宿舍设施或设备有损坏或遗失,或破坏外观(包括外部及内部)和房间完整性的情况,后勤部应根据破损情况核实是否需缴纳相关处理费用,学生照价赔偿用于维修或更换。

 

(四)学生退宿申请一经批准,该生的原宿舍床位将由学校统一另行安排。

 

(五)被开除学籍的学生须在收到教务管理处通知邮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退宿手续。被开除学籍者已交的住宿费一律不予退还。

 

(六)学生因退学、转学、休学、国(境)外交流的,须在退学、转学、休学、长期国(境)外交流(超过一学期的)生效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退宿手续,对应宿舍门禁及梯控权限在第5个工作日结束时自动停止。

 

(七)短期交换宿舍保留申请 短期交换指本校广州校区短期交换至本校清水湾校区学习。于我校就读且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在短期交换期间,可申请6个月(含)内的宿舍保留权限。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宿舍管理处审批。在宿舍保留期间,学生需继续缴纳宿舍费用,否则宿舍权限自动停止。超过6个月的,应按照相应规定办理退宿手续,结清费用,并在5个工作日内搬离宿舍。

 

(八)若学生经学校及相关医疗机构证明不适合在学生宿舍居住,其宿舍居住将被暂时或永久终止。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安全管理

 

(一)任何宿生、单位以及团体严禁在宿舍内从事任何传销、经营性质以及收费性质的活动。违者一经发现,取消住宿资格。

 

(二)学生宿舍实行访客管理制度。访客指居住在该宿舍楼栋的学生以外的人(除按学校规定进行巡查的工作人员)。

         1. 学生宿舍的来访时间为9:00-22:00,访客必须于 22:00 时之前离开宿舍楼。

         2. 来访人员须按规定流程办理访客手续,并凭本人有效证件履行在宿舍前台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探访。探访完毕,宿舍管理人员应在登记本上注明访客离开时间。未经学生宿舍管理处批准,访客过期留宿及容许访客过期留宿被视为违规行为。未经授权的过期访客一经发现,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对被访学生进行处罚。若访客为本校学生,违反访客管理制度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 访客在到访期间须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学生应知会访客本宿舍管理规定,并为访客的行为负责。学生应在探访期间一直伴随其访客,任由访客无人陪伴的学生,将面临处罚。如有必要,宿舍管理人员有权要求访客随时离开宿舍所有范围。

         4. 学生不得在宿舍内留宿非本宿舍人员。

 

(三)学生在宿舍内发现任何可疑人员和迹象,应立即向宿舍管理人员报告。

 

(四)学生应妥善保管好个人物品,对个人财物安全负责。宿舍对学生任何财产或金钱的丢失不负有责任。

 

(五)学生不得欺诈、盗窃或不当使用他人的财物。

 

(六)宿舍内,严禁攀爬门窗、顶楼、栏杆等危险行为。

 

(七)宿舍公共区域所配有的电器、家具和各项设备,仅限在公共区域使用,不得拆卸。学生应密切关注有关健康和安全方面的信息与警示,并按照电器和设施的使用说明安全操作设备。未经宿舍管理员允许,不得移动宿舍及公共区域的家具和设施。

 

(八)学生应增强宿舍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及自我管理能力。学生禁止在宿舍内使用无3C质量认证的劣质电器、明火器具;除学校配置家电外,800瓦以上的电器为大功率电器,禁止在学生宿舍使用。严禁私自存放和使用如电热毯、电烤炉等存在安全隐患电器。禁止携带电动车电池等易引起火灾的物品进入宿舍;禁止在宿舍楼内为电动滑板车、平衡车及其电池或其他充电式设备充电;禁止私自在公寓内接入电线、电话线、网线,禁止私自加装、改装设施设备。学生须养成断电好习惯,当不使用电器的时候,应将与它关联的电线插头拔掉。宿舍无人情况下必须切断所有电源,尤其是插排、手机充电器,做到“人走断电”,防止发生火灾。

 

(九)学生须主动掌握灭火设施的位置及使用方法,有义务参加防火演习。学生应共同维护宿舍内的消防安全设施和疏散条件,禁止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堵塞消防通道。人为造成消防安全设施损坏的,须按原价赔偿。

 

(十)学生应熟悉宿舍逃生通道和安全出口,了解逃生知识,并遵守消防、治安等法律法规。遇突发自然灾害和紧急事件时,学生应听从学校指挥进行避险。

 

(十一)所有宿舍都配有消防警报器。警报响起,须立即撤离,在宿舍楼外空地集合等待指示。如遇火灾发生,切记勿用电梯。如违反规定,造成火灾、失窃等事故,责任人须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学生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病毒标本、剧毒及具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不得在宿舍内做各类实验,不得存放或持有管制刀具、仿真枪、棍棒、弓弩等武器,不得将本校安全保卫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违禁品带入公寓内。否则将被宿舍管理人员没收,没收的物品将不予归还。

 

(十三)学生宿舍出入口、走道、楼梯、天台门等公共区域必须保持畅通和空旷,不得停放车辆和堆放物品。宿舍管理人员须定期巡查,无人认领的物品将被处理,放置在宿舍公共区域的个人物品(包括电子设备、衣物、鞋靴和家具等)将会被宿管没收。

 

(十四)如出现任何紧急、疾病、意外、打架斗殴、火情火险或异常情况,学生应立即知宿舍管理人员或学校值班室。

 

第十七条  卫生和秩序管理

 

(一)学生应保持宿舍安静、整洁及美观。学生应自觉保持宿舍公共区域整洁,及时将垃圾打包放在指定垃圾回收点,且有责任清理宿舍门口的垃圾,严禁高空抛物。

 

(二)宿舍厨房仅用作简单烹饪,学生在使用后须立即清理干净,以便他人使用。

 

(三)学生须自觉爱护宿舍内的一切公共设施,不得擅自拆卸和搬走各种家具和设施;私自加装、更换或破坏宿舍门锁;不得损坏宿舍墙面,包括打孔、粘贴挂钩、涂画、粘贴贴纸等;不得往马桶、水池等倒杂物,以免塞下水道。如有损坏,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四)学生不得私自转让、出租、出借床位,不得将门禁卡借给他人使用,一经发现,除收回床位,没收其违规收入外,还将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严禁在宿舍内饲养宠物,违者除批评教育外,限期在五个工作日内自行处理,若期限内未作处理或处理后再次发现饲养宠物,将交由学生纪律委员会处理。

 

(六)不得在宿舍内从事任何违反中国法律和法规的活动。

 

(七)学生严禁在宿舍内组织或进行吸烟(包括电子烟)、吸毒、酗酒和赌博行为,禁止收看或组织收看暴恐及涉黄涉黑等不良影响的音视频材料,禁止为上述行为提供便利。

 

(八)学生在23:00-次日7:00期间,禁止在他人房间逗留,禁止喧哗或任何滋扰他人的行为(如高声谈笑、大音量播放音响或电子器材或大力关门等),不得妨碍他人工作、学习和休息,不得有其他扰乱宿舍生活秩序的行为。

 

(九)学生须注意节约用水用电,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现象。

 

(十)宿舍内禁止传教和聚众开展宗教活动。

 

(十一)学生必须遵守宿舍管理规定,应当尊重宿舍管理人员,对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应积极配合,不得无理取闹,严禁辱骂、殴打管理人员。

 

(十二)学生不得以口头、行动或书面形式骚扰、威胁、恐吓、袭击、胁迫、辱骂、殴打任何人,以免损害他人的健康、安全或其他利益。

 

(十三)严禁在宿舍区域安装电子监控摄像设备,禁止在他人不知情或未征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可能造成伤害或压力的录音或录像,包括但不限定于在宿舍内偷录偷拍行为。

 

(十四)为维持宿舍秩序,学生宿舍管理处工作人员在有预先通知的情况下,有权根据学校规定在所管理的学生宿舍进行巡视、检查。除学生宿舍管理处人员及该宿舍居住者外,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学生宿舍。

 

(十五)宿舍管理人员/维修人员/安保人员/应急事件处置人员进入房间前须先征求学生同意;特殊情况下,则毋须学生同意即可进入宿生房间,例如:怀疑房内发生意外;火警处置;紧急维修;查处违规、犯罪事件;分发学生必要的物资等。

 

(十六)学生须配合学校资产管理处完成年度资产盘查工作。

 

(十七)任何人不得向宿舍管理人员或其他大学工作人员提供虚假和/或具误导性的信息,不得伪造文件。

 

(十八)任何人不得使用他人的身份证件进入宿舍。

 

(十九)在宿舍内公共场合包括大堂、走廊及洗衣房等,应衣着整齐,行为得当。

 

(二十)校园网的使用须遵循香港科技大学(广州)资讯科技处的政策指引。

 

(二十一)签证过期的国际学生,一律不得在校内住宿,应当在签证到期日前按学校规定的流程办理退宿手续并搬离宿舍。国际学生签证已到期且不按规定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宿舍管理处有权采用关闭宿舍门禁权限、移除物品等措施。必要时,可报请保卫处及公安部门处理。

 

(二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在宿舍公共区域张贴海报、条幅、广告等宣传品。

 

第十八条  投诉处理

 

(一)住校学生有义务共创友好和谐的住宿环境,鼓励学生互相监督,互助互勉,有问题及时沟通,自行解决。无法自行解决者,可寻求宿管帮助。如仍无法解决,可由宿管提至学生宿舍管理处协助解决。寻求协助者有责任证明行为发生并提供相关依据。如果证明在宿舍内有违纪行为,被发现违纪行为时的相关人员需提供其不承担违规责任的证明。

 

(二)学生违反《香港科技大学(广州)学生宿舍管理办法》,学生宿舍管理处将视后果严重性及影响范围,根据《香港科技大学(广州)学生宿舍管理办法补充细则》进行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取消学生宿舍权限,并视情节附加限期整改、没收违禁品、照价赔偿、通报批评等管理措施。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学校相关纪律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一年,最终解释权归学生事务专委会。

第二十条  本规定以中文为准,英文翻译仅供参考。